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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17F/2023-2388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3-03-1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字号: 绍市环发〔2023〕14号
        文件登记号: ZJDC64-2023-0005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碳排放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2 16:5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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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绍兴市碳排放权管理及交易相关活动,我局制定了《绍兴市促进碳排放权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7日




        绍兴市促进碳排放权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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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绍兴市碳排放权管理及交易相关活动,促进重点碳排放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市、县两级碳排放权规范管理,完善非碳交易纳入企业市级核查、复核机制,帮扶企业规范碳报告编制,梳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挖掘减排潜力。

        二、目标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

        (一)符合国家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单独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详见附件1);

        (二)符合省生态环境厅确定的非碳交易纳入企业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单独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完善碳报告管理机制

        1.建立动态名录管理机制。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对接,根据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确定标准,确定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每年汇总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连续两年未达到排放当量标准或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2.完善核查复查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碳交易纳入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报告、核查、复查等相关工作。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非碳交易纳入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报告核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对核查情况开展复查。重点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工作。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提供核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碳排放权监督管理

        3.规范碳排放权配额管理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分配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权配额后,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应书面通知重点企(事)业单位并签署送达回证(见附件2)。重点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生态环境厅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4.建立清缴预警处理机制。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配额清缴预警情况,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督促做好配额清缴。重点企(事)业单位有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等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依据相关碳排放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三)建立第三方机构责任机制

        5.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对在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碳资产管理、检验检测等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核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按照《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纳入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评级在D级及以下的核查机构将予以通报,并约谈核查机构负责人。

        6.落实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开展工作,保证核查资料采集完整、核查过程标准规范、核查结果真实准确、核查工作按时完成。承担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复查意见对核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建立绿色协同发展机制

        7.提升资产管理意识。加强企业碳排放交易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充实人员力量,建立内部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机制,鼓励企业增强碳资产管理能力,根据企业自身现状和发展需要,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8.完善绿色金融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与银行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绍兴支行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碳排放抵押贷款业务进展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向人民银行绍兴支行通报我市碳交易纳入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在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和服务。

        9.建立重大项目库。依托全市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项目库,加快建立市级气候投融资项目库,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气候投融资重大项目,加强与国家、省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对接与联动,优先推荐示范效应较好的气候投融资项目进入国家、省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结合低(零)碳试点、共同富裕、无废城市等示范试点,加强企业绿色低碳典型项目扶持,助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市县两级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强化考核推进,将碳报告核查、复查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落实资金保障碳报告核查、人员培训、煤样抽查检测等经费,确保监督检查有序开展。

        (二)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学习宣贯,及时做好辖区内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相关问题的解答,帮扶指导发电行业重点企(事)业单位规范诚信参与全国碳市场活动。

        (三)强化执法督查。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报送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做好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1.温室气体重点排放行业及代码

        2.送达回证


        附件1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行业及代码

        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GB/T4754-2017)

        类别名称

        主营产品统计代码

        行业子类

        发电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4411

        火力发电



        4412

        热电联产



        4417

        生物质能发电



        建材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

        3011

        水泥制造

        310101

        水泥熟料

        3041

        平板玻璃制造

        311101

        平板玻璃

        钢铁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

        3110

        炼铁

        3201

        生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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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0

        炼钢

        3206

        粗钢

        3130

        钢压延加工

        3207

        轧制、锻造钢坯



        3208

        钢材

        有色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产品

        3216

        铝冶炼

        3316039900

        电解铝

        3211

        铜冶炼

        3311

        石化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

        251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2501

        原油加工

        化工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01

        无机基础化学原料

        2611

        无机酸制造

        260101
        2601010201

        无机酸类
        硝酸

        2612

        无机碱制造

        260105
        260106
        260107

        烧碱
         碱类
        金属氢氧化物

        2613

        无机盐制造

        260108-260122
        2601220101

        其他无机基础化学原料
        电石

        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2602
        2602010201

        有机化学原料
        乙烯

        2619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0209
        2602090101

        无环醇及其衍生物
        甲醇

        262

        肥料制造

        2604

        化学肥料

        2621

        氮肥制造

        260401
        260411

        氨及氨水
        氮肥(折含氮100%)

        2622

        磷肥制造

        260412

        磷肥(折五氧化二磷100%)

        2623

        钾肥制造

        260413

        钾肥(折氯化钾100%)

        2624

        复混肥料制造

        260422

        复合肥、复混合肥

        2625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2605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

        2629

        其他肥料制造



        263

        农药制造

        A


        2631

        化学农药制造

        2606

        化学农药

        2632

        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2607

        生物农药及微生物农药

        265

        合成材料制造

        2613

        合成材料

        2651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261301

        初级形态塑料

        2652

        合成橡胶制造

        261302

        合成橡胶

        2653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261303
        261304

        合成纤维单体
        合成纤维聚合物

        2659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2613中其他类

        造纸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22

        纸及纸制品

        2211

        木竹浆制造

        2201

        纸浆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2201

        纸浆

        222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2202

        机制纸和纸板

        民航

        56

        航空运输业

        55

        航空运输服务

        5631

        机场

        550301

        机场服务

        备注:1.工作范围为本表格《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 /T4754-2017)》4位代码的行业类别。

        2.类别“生物质能发电”中,掺烧化石燃料燃烧的生物质发电企业需报送,纯使用生物质发电的企业无需报送。

        3.行业子类中,乙烯生产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核算和报告应按照《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中的要求执行。

        4.行业子类中,二氟一氯甲烷、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航空货物运输服务不纳入本通知工作范围。


        附件2


        送达回证

        (送达机关盖章)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受送达人


        送 达 地 点


        受送达人(签字)


        代收人(签字或盖章)


        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送 达 日 期

        年    月   日

        送 达 方 式


        拒收原因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